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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民营建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

来源:中国建设报

2019年12月22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正式印发了《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》,这对于企业数量在行业占绝大多数的民营建筑业企业(以下简称“民营建企”)来说,无疑是莫大的鼓舞和政策支持。《意见》共分8个方面、28条,通篇体现了营造“三个环境”(市场环境、政策环境、法制环境)、确保“三个平等”(权利平等、机会平等、规则平等)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,让民营建企吃了定心丹。

1.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和打破市场壁垒。

《意见》第3条要求:“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的准入。”尽管行业主管部门三令五申,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门槛,但是许多地区我行我素,照样为了税源,强令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单独成立子公司(或分公司),让外向型的建筑业企业(不仅限于民营企业)苦不堪言。有企业打电话向协会反映,为了市场开拓,现在全集团已有几百个单独账户,让企业无法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。《意见》第3条不仅明确规定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,而且要求“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,持续跟踪,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,全面排查、系统清理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”,把目前建筑市场准入上显性的各项“审批”和隐性的各种“备案”,都装进笼子里。同样是这第3条,明确要求“在电力、电信、铁路、石油、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,放开竞争性业务,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”。过去这些行业的施工企业,由于行业垄断,可以涉足房建、市政项目,但民营建企对这些行业里的项目只能是望而却步,虽然是属于竞争业务,但系统外的民营建企直接被排斥在招投标大门之外。《意见》的发布,要求“上述行业、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、分领域、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,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。”由此可见,打破行业垄断不是想干不想干、愿意不愿意的问题,是必须干的问题,必须限定时间落到实处。

《意见》第6条“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”中,明确“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,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”。这条像是为民营建企量身打造的一样。江苏省有2家知名民营建企在外省按照程序分别中标了2个当地的地标性工程项目,结果因当地领导干预,使得中标企业无法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备案,而被迫撤出队伍。当时项目招标人也知道不合理,但顶不住领导的压力,违心做了违规的事。该企业在当地交涉无果,向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申诉,但也改变不了既成事实。

2.切实减轻企业负担。

《意见》第7条专门讲了“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”。近年来,国家在减税降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,但对于建筑行业,“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,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”显得尤为重要。望税务主管部门多听取民营建企的呼声,把减税降费落到实处。第7条中“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、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、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,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”,解决了企业一大难题。中国建筑业企业中,大部分是民营建企,民营建企大部分又是中小企业,在国家整个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大背景下,民营建企的小微企业很多都是步履维艰,有的撑不下去只好破产。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加大减税降费的力度,无疑是阳光雨露,帮助小微企业度过难关。

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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